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押金變種“培訓費” 不平等合同不合法
2013-02-26 來源: 點擊: 次
不久前,《沈陽日報》報道了一起用人單位企圖以“培訓費”之名變相收取押金的勞動爭議。
2011年3月,小雁到一家鋼琴培訓中心應聘鋼琴教師。雙方簽訂工作合同,基限為五年。雙方還簽訂了一個培訓合同:小雁要向鋼琴培訓中心交納教師培訓費5000元,每月從工資中扣除。此項項于合同期滿兩個月后全額退還小雁。
小雁在入職后發(fā)現,賺的錢還不夠支付基本生活費用的。小雁認為,自己交納的培訓費實際上就是押金,應馬上返還。
培訓中心稱:培訓費是用于對其進行專業(yè)技術培訓的,不能返還。
2011年11月,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培訓中心返還培訓費。培訓中心不服,起訴至法院。
法院認為,按照《勞動法》和《勞動合同法》,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(guī)定提取和使用職業(yè)培訓經費,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(yè)培訓。即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應由企業(yè)承擔,不能讓員工分攤這筆費用。該培訓費實為“押金”,應予返還。
2011年3月,小雁到一家鋼琴培訓中心應聘鋼琴教師。雙方簽訂工作合同,基限為五年。雙方還簽訂了一個培訓合同:小雁要向鋼琴培訓中心交納教師培訓費5000元,每月從工資中扣除。此項項于合同期滿兩個月后全額退還小雁。
小雁在入職后發(fā)現,賺的錢還不夠支付基本生活費用的。小雁認為,自己交納的培訓費實際上就是押金,應馬上返還。
培訓中心稱:培訓費是用于對其進行專業(yè)技術培訓的,不能返還。
2011年11月,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培訓中心返還培訓費。培訓中心不服,起訴至法院。
法院認為,按照《勞動法》和《勞動合同法》,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(guī)定提取和使用職業(yè)培訓經費,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(yè)培訓。即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應由企業(yè)承擔,不能讓員工分攤這筆費用。該培訓費實為“押金”,應予返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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