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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回派遣工不簽章 解約無據(jù)被判賠償
2013-02-26 來源: 點擊: 次
勞務派遣單位有權利要求用工單位說明退回派遣工的充分理由,并加蓋單位公章,從而在解除派遣工的勞動合同時有據(jù)可依,否則會因證據(jù)不足而被判無效,承擔支付賠償金的責任。日前《山東工人報》就報道了這樣一起案例。
張某系濟南某勞務派遣公司職工,被派遣至上海某公司工作。2011年7月8日,張某被上海公司退回,勞務派遣公司遂以張某違反用工單位的勞動規(guī)章制度為由,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。后張某為此起訴,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。
審理過程中,勞務派遣公司提交的自身并未違法解除員工合同的證據(jù),是上海公司的解聘審批表一份。該解聘審批表載明,退回張某的原因為,張某在商場不服從部門經(jīng)理安排的工作,當場爭吵,影響非常不好。但該解聘審批表未加蓋上海公司公章。
法院認為:勞務派遣公司依據(jù)上海公司提供的解聘審批表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,但該解聘審批表未加蓋上海公司公章,勞務派遣公司也未能提供上海公司將張某退回的相關證據(jù),故勞務派遣公司以張某違反用工單位的勞動規(guī)章制度為由,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,證據(jù)不足。張某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請求,理由正當,應予支持。
張某系濟南某勞務派遣公司職工,被派遣至上海某公司工作。2011年7月8日,張某被上海公司退回,勞務派遣公司遂以張某違反用工單位的勞動規(guī)章制度為由,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。后張某為此起訴,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。
審理過程中,勞務派遣公司提交的自身并未違法解除員工合同的證據(jù),是上海公司的解聘審批表一份。該解聘審批表載明,退回張某的原因為,張某在商場不服從部門經(jīng)理安排的工作,當場爭吵,影響非常不好。但該解聘審批表未加蓋上海公司公章。
法院認為:勞務派遣公司依據(jù)上海公司提供的解聘審批表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,但該解聘審批表未加蓋上海公司公章,勞務派遣公司也未能提供上海公司將張某退回的相關證據(jù),故勞務派遣公司以張某違反用工單位的勞動規(guī)章制度為由,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,證據(jù)不足。張某要求勞務派遣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請求,理由正當,應予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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