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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實業(yè)公司返聘人員未獲雙倍工資
2013-04-07 來源: 點擊: 次
【案件回放】
2007年3月,王女士年滿50周歲,某實業(yè)總公司為其辦理了退休手續(xù),王女士開始每月領取退休金。2008年1月,王女士工作的這家單位要求王女士訂立書面《退休返聘協(xié)議》,其工資按照返聘退休人員的規(guī)定支付。王女士則認為,自己一直在該單位工作10年以上,并從事專業(yè)技術崗位工作,不同意簽訂退休返聘協(xié)議,要求與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至55周歲。因王女士拒絕訂立《退休返聘協(xié)議》,該單位書面通知王女士于2008年5月31日終止工作關系。王女士遂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,要求單位與其簽訂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書面勞動合同,并要求單位按照每月4000元的標準支付其2008年1月至仲裁裁決生效之日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王女士的請求不予支持。
【爭議焦點】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適用雙倍工資規(guī)定?
【法律解讀】
2007年3月,王女士年滿50周歲,某實業(yè)總公司為其辦理了退休手續(xù),王女士開始每月領取退休金。2008年1月,王女士工作的這家單位要求王女士訂立書面《退休返聘協(xié)議》,其工資按照返聘退休人員的規(guī)定支付。王女士則認為,自己一直在該單位工作10年以上,并從事專業(yè)技術崗位工作,不同意簽訂退休返聘協(xié)議,要求與單位訂立勞動合同至55周歲。因王女士拒絕訂立《退休返聘協(xié)議》,該單位書面通知王女士于2008年5月31日終止工作關系。王女士遂向單位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,要求單位與其簽訂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的書面勞動合同,并要求單位按照每月4000元的標準支付其2008年1月至仲裁裁決生效之日未訂立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王女士的請求不予支持。
【爭議焦點】退休返聘人員是否適用雙倍工資規(guī)定?
【法律解讀】
勞動者達到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待遇的應當依法終止勞動合同。王女士于2007年3月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,并且已經(jīng)辦理了退休手續(xù),顯然已經(jīng)屬于達到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(yǎng)老保險待遇的人員。以上單位與王女士建立的不是勞動關系,不屬于《勞動合同法》的調整范圍,退休返聘人員不應適用雙倍工資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(三)》第七條明確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(jīng)依法享受養(yǎng)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(fā)生用工爭議,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,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。”
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(三)》第七條明確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(jīng)依法享受養(yǎng)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(fā)生用工爭議,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,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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