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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法規(guī)定: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不超六個月
2013-08-13 來源:招工了 點擊: 次
讀者來信:我最近找了一份新工作,并且對這份工作還算滿意,但就是單位提出的試用期太長,說是要試用6個月。請問單位的做法合理合法嗎?
律師回復(fù):我國《勞動合同法》對試用期的長短做出了明確的規(guī)定,即: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;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,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;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,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。
由此,如果你的試用期是6個月,試用期后又被錄用,則單位與你簽訂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,否則,單位的做法就違背了法律規(guī)定。你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(gòu)申請勞動仲裁,維護合法權(quán)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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